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5〕4号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
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开发区交通运输局,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要求,现将《福建省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具体工作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保障我省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发改运行〔2024〕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煤炭资源勘查
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性勘查,完善勘查、开发、利用收益共享机制。运用绿色勘查技术,加强煤炭资源分类分级评价和煤矿精细化勘查。加强煤与战略性金属矿产等共伴生资源综合勘查。
二、优化矿区规划布局
落实《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先避让环境敏感区。继续执行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以及开采深度超过600米的煤矿项目,以及不予核准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新建煤矿项目的产业
政策。
三、推动煤炭集约高效开发
将绿色开发理念和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贯穿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全过程。科学划分矿区井(矿)田,合理确定煤矿建设规模,科学设置禁采限采区域,建设符合生态环保要求、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程度高、智能高效的煤矿。开展煤矿生态环保改造,加强煤炭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推广绿色开采技术,提升煤矿环保水平。推动煤炭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煤矿要严格按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运行;生产煤矿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办理采矿证延续、变更的生产煤矿,应加快升级改造,在取得采矿证后2年内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评估核查。鼓励煤矿加强煤与共伴生资源协同开发,提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水平。
四、推进煤矿安全机械化智能化建设
试点推进使用小型凿岩台车等掘进机械化设备,探索满足福建煤矿生产建设需求的掘进机械化设备。加大科技攻关力度,针对福建煤矿赋存特点,推动开展煤矿机械化采煤设备研发。按要求推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积极推进先进适用支护工艺改造,推广应用固定场所无人值守、危险繁重岗位机器人替代。灾害严重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矿井要进行智能化改造,促进提升煤矿安全高效生产管理水平。
五、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新建选煤厂原则上按照智能化标准建设,鼓励现有选煤厂智能化改造。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以地级市为主体统筹矿井水综合利用,矿井水应按有关要求处理达标后,充分用于矿区生产和生活杂用,剩余部分方可排放,提高矿井水利用率。鼓励采用井下充填技术处置煤矸石,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减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矿采矿权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足额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利用采煤沉陷区和关闭退出煤矿的工业广场、排土场等发展
碳汇林草。
六、优化煤炭储运网络
完善港口集疏运铁路建设,加快建设漳州港尾铁路、福州港后方铁路通道项目,推进宁德漳湾铁路专用线、福州松下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前期工作,提升港口后方铁路通道能力,优化铁路运力调配。加快湄洲湾港罗屿作业区、福州港可门作业区集中连片开发,重点推进罗屿8号、11—12号,可门6—7号等大型散货码头建设。支持莆田市依托湄洲湾港东吴港区建设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及煤炭储备基地;依托港口优势,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布局建设储煤基地。结合普通公路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改善区域煤炭运输公路网结构,在沿线存在煤矿储运企业的普通国省干线示范通道中的易拥堵点、事故多发点、气象灾害易发点、高危边坡、桥梁、隧道等不同的复杂场景建设多类型、场景化的智能化设施,结合物联网、大数据、AI智能等技术,完成不同场景环境的事件、设施健康度、感知数据的自动采集,满足普通国省干线对煤炭存储企业重点路段的全天候高精度感知的需求,提高相关路段路网运行自动监测、精准管控、协同服务能力,提高通行效率。结合临港产业发展,优化煤炭港口布局,加快煤炭码头项目前期及建设,提升煤炭通过能力,满足临港产业用煤需求。
七、提高储运清洁化水平
督促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和封闭、出厂前清洗等措施,有效减少道路遗撒和扬尘。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喷淋等有效控制措施,提高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储煤设施清洁化水平。持续推进煤炭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散改集”。挖掘向莆、衢宁、浦梅、兴泉等铁路运能,加强干线铁路与铁路专用线的规划衔接,畅通多式联运通道。积极开辟衔接向莆、衢宁、兴泉等干线铁路的海铁联运示范路线,培育具有福建特色的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线路。推进港口、铁路经营主体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模式,打造多式联运公共平台,实现铁路与港口信息互联互通。提升福州、厦门等省内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煤炭、铁矿石等大宗货物的比例。推动厦门海沧经安溪接兴泉铁路及罗源湾港区至后方封闭式皮带廊道系统建设,推进泉州港锦尚作业区煤炭泊位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运输煤炭,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配套政策,积极争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船舶靠港常态化使用岸电。
八、提高重点行业用煤效能
强化新上用煤项目源头把关,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应力争达到环保绩效A级要求。新建用煤项目原则上达到国家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对达不到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实施改造升级。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的供热能力。实施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
节能环保综合改造,高质量推进
钢铁、
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九、推动煤电行业节能降碳
统筹我省
电力电量和大型工业园区用热增长需求,加快东桥热电联产工程、湄洲湾电厂三期等项目开工建设。提高我省煤电清洁高效水平,新建大型煤电项目原则上采用超超临界机组。鼓励煤电项目因地制宜开展低碳化改造和建设,持续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鼓励煤电项目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不再新增燃煤自备电厂。稳妥有序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服役到期煤电机组,结合机组条件进行延寿运行、转应急备用或等容量替代建设。
十、加强散煤综合治理
加大推动农村建筑节能,改善外墙、屋面、外窗等围护结构,提高建筑的冬季保温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加大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发和推广,逐步减少农业生产用煤。
十一、推进煤炭分质分级利用
鼓励和支持我省相关机构积极参与商品煤质量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鼓励保险公司运用进口预付款保险重点支持能矿产品进口。电煤中长期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并纳入履约监管。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健全完善相关金融政策,着力提升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丰富绿色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用好碳
减排支持工具,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转型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将碳表现纳入授信管理流程,聚焦能源消费总量、
碳排放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四个指标,综合生态环境部门企业碳账户、项目碳评等情况,在定价和授信额度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设置绿色信贷尽职免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围绕绿色低碳经济发展领域做好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相关技术及装备研发列入每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科技研究,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适时开展评估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突出
问题。各地要抓好措施落实,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各行业协会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广。各有关方面要探索创新,积极宣传引导,为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营造良好氛围。
本文件政策有效期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