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战略目标下新能源的投资策略与逻辑选择

2021-11-10 10:51 来源: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作者: 董达鹏

“双碳”目标下新能源主要投资模式


一是直接投资模式。该模式是一种以特定项目为对象、出资新建新能源项目的长期投资行为。主要优势是项目的融资、招标、采购与建设管理都由投资主体主导,对项目具有较强控制力。直接投资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全资模式,利用既有的人力优势、市场优势、品牌优势和资金优势,抢占风光资源自主开发,对项目具有100%控制权;二是合资模式,与当地优势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组建合资公司,发挥互补优势合作开发,合资各方根据项目收益进行分红。

二是EPC+融资模式。即工程总承包加投融资,是应业主及市场需求而派生出的一种新能源项目的投资模式。按照承包商是否持有股权,又分为EPC+F和EPC+F+参股两种模式。两者都需要担负项目融资的义务,区别在于EPC承包商是否需要适当的投资参股,主要适合于电建类企业。该模式的优点是整合了项目融资与承包环节,在帮助业主解决资金来源的同时,充分发挥工程承包企业在融资、设计、采购、施工的全环节竞争优势;缺点是承包商很难帮助业主解决征地拆迁或土地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往往会要求业主提供回购担保。

三是预收购模式。该模式是指在市场上锁定一批未建成的新能源项目,通过签订预收购协议开展定制化收购,待项目投产后完成收购程序。主要特点是投资主体承诺建成后予以收购,但项目建设资金需要EPC总包方解决;项目公司股权、收费权等需事先质押给EPC总包方,增信方式为项目业主、EPC总包方、收购方签订三方投资合作协议;建设质量与标准、收购价等内容原则上在三方协议中事先商定。

四是存量资产并购模式。该模式是指发挥资本运作优势,对市场上已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或企业实施收购的行为,包括兼并、收购和合并重组3种方式。该模式一般适合于资金实力雄厚、管理先进的国有大型企业。为取得良好的并购效果,关键在于选择优质标的资产,应重点瞄准资源条件较好、前期手续较为完备、设备质量无明显缺陷的风光电项目,在尽调阶段充分辨识潜在风险,以降低收购失败的风险。

五是融资租赁模式。该模式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主要特点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各方需求,控制项目风险。对项目业主而言解决了项目融资难问题,对融资公司而言则能够拓宽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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