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的政策机制
(一) 总量管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
对于以
减排为目的的
碳交易而言,总量(Cap)的设定相当于是对
碳排放设置一个上限。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设置愈发严格的上限值,可以根据
碳中和的长远目标倒推出一个合适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交易(Trade)是为了实现减排
政策的
市场化手段。将减排责任与义务下沉到市场主体后,以碳交易作为激励措施,可以将减排成效与公司的成本效益紧密相连。
(二) 配额机制
目前来看,EU ETS正经历免费配额比例的逐步缩小和配额拍卖比例的逐渐扩大。而仅就免费配额机制而言,也经历了由“历史法”向“行业基准法”的转变。
在“历史法”下,会员国的免费配额根据历史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发放,但部分企业为了长期上能获取更多配额可能会采取短期内制造高排放的情形,导致政策意图被扭曲;在“行业基准法”下,“基准方法”(benchmarking approach)被用来决定如何发放免费配额,而行业比较下低效、高碳排设备获得的免费限额将远少于其实际生产的排放量,这就促进了各行业设备的迭代更新。
(三) 定价机制
EU ETS不仅是一个因总量管制与交易机制而存在的市场,还可以被视作一个基准-信用系统(baseline-and-credit)。基准(baseline)的设定确保了企业减排行为的可测性,并构筑了从现状通往未来的桥梁。当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低于基准,两者之间的差额不仅代表了企业排放量的减少,还使其有资格获得信用(credit)。
EU ETS一级市场的定价经历了从免费向收费(拍卖形式)的过渡,二级市场则根据一级市场中配额发放情况与供求关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履约时点等多种因素而形成市场化价格。可见,无论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除免费配额外EU ETS中的各个碳权流动环节都不存在市场化机制以外的行政干预。
(四) 抵消机制
政府通过免费或者拍卖的方式将配额发放给控排企业后,当配额不足以抵消其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时,企业可通过在一级市场拍卖或二级市场购买需要的配额。早期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是支持发展中国家(CER主要来源国)的新能源产业发展。
但是,过度抵消会导致
碳市场失去推动企业减碳的动力,故需要对抵消比例进行限制。同时,也需要对能够用于抵消行为的来源进行约束,例如在新能源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转向要求将造林或再造林项目(即
碳汇)纳入EU ETS交易体系。
(五) 惩罚机制
惩罚机制是确定企业服从碳交易制度安排的基本保障,并且只有当惩罚金额高于
碳配额的购买价格时才有效。那么,随着碳配额价格的持续走高,就需要使惩罚金额同样具备动态调整机制。
碳配额上限的调低、惩罚力度的加大以及覆盖范围的扩张……最终都会在交易规模和交易价格的变化中得到体现。
(六) 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监管部门虽然无法直接干预碳价,但为了避免碳价的剧烈波动,欧盟委员会自2019年开始实施市场稳定储备机制。政策出台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处置曾因市场配额过剩而在2014-2016年间搁置的9亿吨配额(亦称“拍卖量后置”),另一方面也在于通过调整待拍卖配额提高系统对重大冲击的抵御能力。
以德国为例,德国按照环境部、联邦环保署和排放贸易管理局的三级体制对EU ETS进行管理,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MRV(Monitoring、Reporting、Verification,监测-报告-核查)监管模式,并立法要求拥有装置的企业每年要编制“监测计划”和“年度排放报告”。
监测环节需编制企业年度减排计划,包括减排计划的设施名称和数量、排放的气体种类和排放量、检测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以及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组织框架;报告环节是对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的反映,企业根据监测计划对装置的减排量进行检测,并起草年度排放报告,提交给排放贸易局;核查环节是由专家组成的独立
第三方审核排放贸易局提交的年度报告,要求企业对年度报告中存在的疑点进行解释,否则需对装置进行重新检测。MRV流程完毕后,企业即可进行碳配额履约。其后,排放贸易局又会对企业出售的配额证书进行检查,对错误或不完整的出售行为以及超额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图表:德国对ETS的监管
资料来源:学习借鉴EU_ETS经验与建设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欧洲三国访谈录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MRV体系的监管并非以企业为核心,而是以“装置”为核心。同类型、同规模装置的碳排放具有相似标准,故同类型的装置生产一定数量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也基本固定。所以即使欧盟没有大规模推广实测(利用仪器设备进行CO2测量),这种基于装置产量和装置排放标准的自下而上的碳核算方式也依然是较为精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