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市场要加快“国际化”步伐

2021-7-26 10:28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作者: 贾彦

碳市场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尤其需要加强对碳金融产品设计、市场参与主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共同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监管。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碳金融市场涵盖对象的跨度之大、情况之复杂,无法由其中某一机构单独进行监管,需要打破传统,形成合力,这就更需要明确参与监管部门的各司职责,不留盲区,以保障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

  各地试点碳市场已陆续推出了一些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项目违约等金融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和防范,但是无法满足碳金融市场的核心监管需求。碳金融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复杂,这意味着目前针对碳金融监管制度的空白亟需填补,碳金融产品体现出的金融特性,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类似,需要与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紧密衔接,如进行场内交易的标准化碳金融产品,就可以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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