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印发

2019-11-20 23:52 来源: 国家发改委

分析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强化实施保障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38.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在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等方面加强对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两省一市在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中承担主体作用,在改革集成、资金投入、项目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形成政策合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39.支持两省一市联合成立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作为一体化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研究确定一体化示范区发展规划、改革事项、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

40.支持两省一市设立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按照授权充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工作人员由两省一市共同选派或聘任,积极探索更加开放灵活、互联互通的干部选用和激励机制。执行委员会作为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一体化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

41.支持两省一市共同遴选具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市场化主体,共同出资发起成立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公司,受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委托,作为先行启动区的建设主体,负责基础性开发、重大设施建设和功能塑造等。

42.加强一体化示范区与周边区域的协同联动发展。充分发挥一体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提升上海虹桥商务区服务功能,强化与嘉昆太创新圈、G60 科创走廊功能联动,引领江苏苏州、浙江嘉兴一体化发展。

(二十三)强化政策支撑和法制保障。

43.两省一市要加大对一体化示范区重大生态类项目、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存量低效用地盘活项目、重大功能性项目等财政支持力度。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中央财政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支持力度,两省一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向一体化示范
区倾斜。

44.支持一体化示范区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间布局。开展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用好跨省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对于先行启动区及外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符合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
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

45.加强地方立法研究,为一体化示范区改革创新探索实践提供法制保障。本方案提出的一体化制度创新、重大改革集成等举措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规定的,由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向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需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的,待国务院作出相关决定后,授权执行委员会制订相关规定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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