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印发

2019-11-20 23:52 来源: 国家发改委

率先探索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



四、率先探索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制度创新

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公共信用等方面,建立有效管用的一体化发展新机制,为长三角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示范。

(十)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规划管理体制。

10.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的“总体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基础底板和用地分类,统一规划基期和规划期限,统一规划目标和核心指标。一体化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下简称“两省一市”)共同组织编制、共同报批、联合印发;控详规由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两区一县共同编制,按程序报批实施。逐级落实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和文化保护控制线,制定细化可操作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实施分级分类用途管制,建立覆盖一体化示范区全域的“四线”管控体系。

11.实现“一个平台”管规划实施。建立统一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数据库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统筹衔接、管理信息互通共享。研究制定统一的规划建设导则,以更高标准共同提升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品质。

(十一)探索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12.加快建立统一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主要水体生态管控制度。两省一市共同制定实施一体化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明确管控范围、管控标准和管控措施,探索建立原水联动及水资源应急供应机制,加强湖泊上游源头涵养保护和水土保持,共同制定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一河三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以及评估考核制度。

13.加快建立生态环境“三统一”制度。统一生态环境标准,执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区域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测监控“一平台”,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平台共用。统一环境监管执法,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以
“一把尺”实施严格监管,推进联动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14.探索生态治理新机制。在统一的生态环境目标下,以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区域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建立跨区域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探索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吸引
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

(十二)探索跨区域统筹土地指标、盘活空间资源的土地管理机制。

15.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机制。两省一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研究制订一体化示范区年度用地计划,由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16.建立统一的存量土地盘活机制。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会同两区一县研究制定存量土地盘活工作方案,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属地要求由地块所在区县予以落实。完善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机制,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审
批,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推进存量用地二次开发,实施增量土地差别化出让制度改革。完善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指标市场化调剂和有偿使用平台,鼓励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跨省域调剂。

17.建立建设用地收储和出让统一管理机制。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划,会同两区一县统筹平衡一体化示范区的年度土地收储和出让计划,明确具体的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在一体化示范区率先探索执行统一绩效标准和资源利用效率标准的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十三)探索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

18.统一项目准入标准。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标准,统筹招商引资政策,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两省一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整合制定统一的一体化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

19.统一项目管理平台。赋予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先行启动区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一体化示范区内、先行启动区外的非跨区域企业投资项目,按照权限由两区一县
各自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一体化示范区项目在统一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十四)探索促进各类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的制度安排。

20.统一企业登记标准。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在政策条件、程序方式和服务措施等方面执行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统一的企业开办服务试点示范。建设企业开办全程网上服务平台。开展“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加快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在一体化示范区内注册企业
可自由选择注册地名称。统一跨区域迁移的登记注册条件和程序,建立一体化示范区内企业自由迁移服务机制。对落户一体化示范区的企业,在企业经营许可、各类资质认定等方面建立统一标准、实施统一便利化服务。

21.完善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建立覆盖企业准入、业务开展、投资运作、清算退出全生命周期的便利化服务监管制度。探索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22.推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在一体化示范区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跨区域同行业认证、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人员资质互认等互认互准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人才评价体系。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合理
流动。制定实施符合一体化示范区发展需求的特殊人才政策,赋予一体化示范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的自主权和更大用人自主权。

23.推进要素资源跨区域交易。在一体化示范区建立土地使用权、排污权、用能权、产权、技术等要素综合交易平台。加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研究建立区域交易合作机制,推进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跨省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

(十五)探索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

24.推动税收征管一体化。推进电子税务局一体化建设,实现办税服务平台数据交互,探索异地办税、区域通办。

25.探索创新财税分享机制。建立两省一市财政共同投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一体化示范区投资开发基金,统筹用于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建设。结合建设进程逐步探索财税分享机制,研究对新设企业形成的税收增量属地方收入部分实行跨地区分享,分享比例按确定期限根据因素变化进行调整。

(十六)探索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政策。

26.加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制度衔接。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及两省一市清单为基础,加强清单内项目、标准、制度的对接和统筹,结合清单动态调整,选取若干项目试点实行统一标准。探索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财政支出跨区域结转机制。促进基本公共
服务城乡标准水平统一衔接和可持续,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

27.探索区域公共服务便捷共享的制度安排。实行不受行政区划和户籍身份限制的公共服务政策。推进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实现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统一。探索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建立居民就医绿色通道。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开展异地就医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试点。鼓励优秀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在一体化示范区布局设点或托管经营,探索试点跨行政区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按可达性统筹 120 服务、110 服务范围,统一使用 021 固定电话长途区号。

(十七)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管理制度。

28.统一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标准,探索建立覆盖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统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推动结果互认。统一信用修复标准,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推动形成区域统一的公共信用报告制度。

29.建立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嵌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事前差异化政务服务、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文化旅游、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统一信用治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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