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印发

2019-11-20 23:52 来源: 国家发改委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全文细则)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

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面积约 2300 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约 350 平方公里)。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有利于集中彰显长三角地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更好引领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利于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有利于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一体化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集中落实、系统集成重大改革举措,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有机统一,走出一条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

(二)基本原则。

——生态筑底、绿色发展。锚固生态基底、厚植生态优势、发展生态经济,凸显江南水乡的自然生态之美。加大存量更新、功能重构、品质提升力度,在怡人的湖光山色、水乡文脉中植入创新功能,实现更有活力、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改革创新、共建共享。聚焦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加强通盘谋划和顶层设计,在跨省级行政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涉及多个平行行政主体的框架下,探索一体化推进的共同行为准则,形成制度新供给,注入发展新动能。

——追求品质、融合发展。顺应新时代发展潮流,全面对标国际最高标准,以更宽视野、更卓越要求,在建设中实现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的综合集成,在发展中实现生态、创新、人文的有机融合,打造高质量发展标杆。

——远近结合、联动发展。着眼长远,保持战略定力,把握好建设节奏,久久为功,一张蓝图干到底。加强一体化示范区与周边区域联动发展,以点上集中突破,推动形成面上更大发展带动效应,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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