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2016-5-18 00:04 来源: 期货日报

什么是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交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

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

清洁发展机制、排放交易和联合履约这三种碳交易机制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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