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下,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已经比最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更高,企业只有以更先进的技术、更精细化的管理才可能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在此情况下,为更进一步普遍推进超低排放,我们除了需要补上一个确认超低排放可行性的评判规则,还应进一步厘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中国
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王志轩认为,国内外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并无统一定义,评判其效果需要建立由指标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推进体系等四方面构成的评判体系。
在国家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情况下,燃煤电厂的污染控制要求已经比最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更高,企业只有以更先进的技术、更精细化的管理才可能实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在此情况下,为更进一步普遍推进超低排放,我们除了需要补上一个确认超低排放可行性的评判规则,还应进一步厘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