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轩:超低排放评判认识上的八大误区

2016-4-4 12:0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志轩

误区1:夸大超低排放减排效果


目前,部分媒体、专家、电力企业多以污染物减排量下降比例来说明超低排放效果的显著性、合理性。如一些企业或者媒体从业者将超低排放达到的排放浓度与排放标准要求的浓度限值或者改造前的实际状况进行比较,得出了污染物排放显著下降结果。如有的报道称3种污染物“分别下降了87%、42.4%和77.3%,污染物比国标下降了2/3”。实际上这种比较具有明显误导性并夸大了减排效果。原因如下:

一是排放标准是一根红线,可以低但不可超。一般情况下,企业要真正做到达标运行,排放浓度远低于红线是必然的,而“踩红线运行”是危险的也是非常态化的,不宜将超低排放的效果与红线直接比较。二是我国制订的特别排放限值已是世界最严,如果火电企业都达到这个标准,可以极大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现在的污染状况,而以改造前的实际排放情况与超低排放的效果比不能说明减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三是当企业按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实现达标排放时,污染物的排放量已经大幅度削减,超低排放进一步削减的效果非常小。如烟尘排放,超低排放时如果烟尘达到了5mg/m3,与特别排放限值浓度相比的确减少了75%,似乎成效很大。但实际上面对一般电厂25000mg/m3的烟尘产生量来说,超低排放较于现行标准15毫克的削减量,就是将除尘效率从99.92%,提高到99.98%,效率只提升了0.06个百分点。四是与排放标准比较的减排效果与对环境质量的改善效果并没有必然联系,如电厂烟尘排放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时对环境空气中PM2.5的占比一般小于1%,即使超低排放使烟尘有75%的减排效果对PM2.5的改善仍然很小。所以,部分专家和学者采用2012年或者2013年的数据来分析超低排放时的总量减排效果或环境质量改善效果是欠妥的,因为当时电厂还没有到实施特别排放限值,而且也没做到全部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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