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交易之全国市场(政策篇)

2016-3-29 14:30 来源: 财新网 |作者: 柴麒敏

全国市场的“大棒政策”:履约机制与处罚办法


(1)合理设置碳交易履约流程和规范,统一确立配额清缴、结存和预支的有效期限。减排项目的投资期往往并不与履约期重合,当前非履约期交易不活跃的问题必然影响到重点排放单位减排措施的及时部署,配额的有效期限过长或过短也容易造成重点排放单位和投资者的短期或不理性行为,因此创新设计交易各环节的时点和节奏同样非常重要。一是安排合理的交易周期,实施各级市场的错峰交易,促进交易机会的形成。各级市场统一履约所需的提交物要求、审核标准等内容,但在履约各环节的时间安排形成差异(比如地方市场比国家延后半年履约),既增加交易频次,提高活跃度和流动性,又合理分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需求规模。二是合理规定统一的配额有效期,确立配额在不同履约期之间的结存和预支的规则。重点排放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比如三年),更有灵活度地安排和部署减排新技术、新装置的使用,做更为合理的投资或交易决策和计划,也使得碳资产管理更有创新的空间。

(2)依法确立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严格对未能如期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处罚。处罚力度决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所面临的违约成本,尽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仍存在差距,但为了全国各级交易市场的有效运作,需要有可比的处罚标准。一是实行国家和地方市场统一的或可比的履约罚则,作为评价指标之一纳入政府约束性减碳目标考核内容。任何重点排放单位少报、瞒报、拒报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的,未按规定上缴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抵消量以履行其碳排放控制责任的,主管部门都应一视同仁,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相关指标作为政府考核内容纳入问责机制。二是考虑采用综合的处罚手段,提高重点排放单位的违约成本。加强执法监察,以执法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履约,并对未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施行高额罚款,并将履约情况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并对其实施节能减排优惠政策“负面清单”,包括取消其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限制参与项目申请等资格。

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巴黎协定》确立了本世纪下半叶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温室气体人为排放源和汇的平衡),中国也将在2030年左右实现峰值目标后继续实施更为积极的低碳发展国家战略(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碳减排的市场机制还有很多现实问题要解决、很多新的障碍需要跨越。最为重要的生态产权市场之一,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允许你谨慎地不看好,但已经看到的问题不允许你放任地不作为。■

作者:柴麒敏 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气候战略中心战略规划部副主任、清华大学现代管理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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