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交易之全国市场(政策篇)

2016-3-29 14:30 来源: 财新网 |作者: 柴麒敏

全国市场的“准联邦制”:适度划分央地管理权限


(1)碳市场建设初期应考虑适度分权,从而更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国模式的成功经验在于地方发展的冲动和来自底层的创新,碳市场的成功开展也离不开地方的坚强支持,因此要激发地方的能动性。一是引导地方更为主动参与全国市场顶层设计,特别是要发挥现阶段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和突破作用。“一个条例、三个办法,八个行业、两种方法,一套制度、一个系统”等都应该充分征求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吸取交易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在全国性文件起草、试行、实施或统一平台设计、调试、运行等过程中都将地方政府作为主要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征询或协商,建立日常通畅的交流机制,使地方知情明政,鼓励多层次碳市场创新。二是国家和地方共同参与排放权初始分配,合作确立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国家在碳排放权分配中侧重方法、标准、程序和规则的统一以及制定省(市、区)一级的总量分配方案,省(市、区)遵循“向上兼容”的原则可灵活掌握向地区或企业分配配额的方式,包括采取更严格的方法和标准、扩大纳入门槛、跨区联合调配、兼顾区域发展特点的行业政策等,增加地方调控经济、发展转型、改善生态和培育新增长点的抓手,而不是单纯约束地方、给地方增加压力和负担。

(2)通过分权平衡碳治理的财权和事权关系,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改革动力和长效机制。地方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上仍然存在认识、支持、手段等方面的障碍和问题,财政投入和工作内容上还不匹配,缺乏参与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碳市场的建设是很好的突破口。一是在国家和地方之间做好配额有偿使用收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定向的用途管理,形成低碳资金投入的正循环。参考分税制的办法,配额拍卖的收入在中央、省级、地级等部门进行合理分配,鼓励跨区碳补偿机制的创新,参考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建立各级政府低碳发展专项基金,增加用于推动低碳转型的财政资源,解决当前地方工作中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撬动全社会低碳投资的杠杆。二是充分发挥地方在配额预算和履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国家对省(市、区)的责任考核机制。实现国家、省(市、区)、企业三级配额预算制,并纳入两会报告范畴,建立国家对地方的责任考核机制,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战略实施跨区预算和考核,地方综合调动专项资金审批、政策优惠清单、社会信用、经济处罚等手段,保障强履约机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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