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碳排放交易之全国市场(政策篇)

2016-3-29 14:30 来源: 财新网 |作者: 柴麒敏

全国市场的“均输平准”:价格调控与资产管理


(1)通过谨慎的市场操作和必要的政策干预,保障碳市场稳定运行、抑制过度投机。碳市场建设的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碳减排任务,暴涨暴跌的碳价格并不利于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健康发展,在总量控制交易体系下引入价格调控机制,不能简单认为是对市场的干预,而是为实现多重政策目标(有效完成减排、刺激低碳投资、控制减排成本)必须采取的手段。一是确立碳价格浮动的指导区间,采取必要措施平抑交易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样本减排成本的精算,确立分阶段动态调整的政府指导价格区间,采取初始拍卖价格“锚定”、储备配额公开市场操作、抵消比例控制、“安全阀”机制等方式调控市场价格,避免部分地区、部分时段出现严重过低或过高的剧烈价格波动,主动防范碳市场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二是发布官方的碳价格综合指数,有序发展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基于采样交易的统计数据设计反映碳价格波动情况的碳指数,建立重大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有效监控碳价格波动的前导指标。逐步发展碳交易远期、期货、掉期、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满足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碳质押、碳抵押、碳债券、碳基金、碳回购等多种模式健康发展,控制碳金融的杠杆率在合理区间。

(2)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建立日常碳资产管理机制,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碳资产属性的准确认识与评估是碳交易价格发现的前提,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是碳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企业自身能力建设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培育对碳市场公开透明、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作用。一是引导实施重点排放单位碳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减排成本核算和配额资产评估决策机制。在产业政策、税收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为重点排放单位碳资产管理创造条件,树立碳减排成本和价值意识,实现碳资产管理的日常化,而非在履约期集中交易,造成碳资产的闲置与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二是建立和规范全国统一的第三方核查体系,依照法律进行独立、公正、透明的监督活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人员备案制度,避免地方门槛和自我保护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加强监管并实施“双随机抽样”保证备案人员按规范从事专业工作,防止出现碳核查丑闻,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核查机构予以惩戒或除名,保障碳排放确权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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