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
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主要源于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缔结。为了缓解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议定书》不仅明确了发达国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且首次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订立了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已经完成,技术和设备先进,减排空间较小,减排成本高昂,为了降低此类国家的履约成本和有效实现公约目的,《议定书》确立了三个灵活机制: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其中,JI和CDM属于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是指通过发达国家之间(JI)或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CDM)的合作,将通过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取的
碳排放信用作为履约客体的碳排放贸易机制。其中,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发达国家通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碳减排项目,不仅可以降低其减排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适应能力。因此,CDM产生伊始就成为全球
碳交易市场的追逐对象,并成为我国参与国际
碳市场的主要方式,如中国CDM规模约为2.2亿吨,占CDM市场的40%。
2.东中西部区域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
这种通过明晰气候资源产权、进行碳排放配额分配的成功实践为我国的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借鉴。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得以成功实施的一个根本前提就是项目实施主体之间的减排成本各异,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与东中部区域相比,我国西部区域所占国土面积较大,近年来受国家
政策驱动,经济发展步伐加快,但是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基础设施不完善、技术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到0.6(东部约为0.76,中部为074)〔7〕,对外吸纳能力较弱,总体上仍然属于资源型经济;而东中部区域尤其是东部区域具有丰厚的资金和先进技术。这种由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造成的各省区
碳强度减排成本的区别和资金技术上的互补性为建立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出现碳排放配额赤字的东中部地区的排放源,为了避免承担巨额罚款,可以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或者进行碳减排项目合作的方式从西部地区获取碳排放信用以缓解其碳减排压力。
在实施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时,由于实施主体都是我国企业,这对减少国际CDM市场上出现的投机现象和技术转移障碍有所缓解,但受地方利益的驱动,不排除东部和中部区域为了实现其碳强度减排目标,将重污染行业转移至西部,导致西部地区的碳排放强度进一步升高的情况;也不排除西部区域为了短期经济利益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的可能性。因此,在碳减排项目合作和产业引进时,西部地区必须从长远考虑,要高度重视技术在碳减排项目合作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如从技术结构相似度的角度,探寻最合适的东部省份,选择可以充分发挥本地区资源优势和提高自我建设能力的技术和产业,实现碳强度的降低。
东部地区发展快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东部地区在推动科技进步过程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从国内外科技发展史看,谁掌握了高科技,谁就能更快发展。我国西部地区的
陕西、
四川等省份有较好的发展高新技术的条件和环境,可以有选择、有重点地发展诸如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方面的先进技术。通过与东中部地区合作实施碳减排项目的形式,由东中部地区企业输入资金和先进技术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速度,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通过出售碳排放配额获得的资金还可以用于改善当地的基础设施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速西部地区的发展速度,缩短与东中部地区的差距。此外,国家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利用市场机制,扩大交易范围,增加交易产品种类,对市场参与主体形成更大的激励,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相协调、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