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谁有资格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二、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主体——谁有资格申请?
欲申请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
节能服务公司需满足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节能服务公司的实体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公司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是申请的程序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010年8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告了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此次公告包括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461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等信息。截止到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公告了四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2354家。
根据《暂行办法》,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动态管理制度。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了对2010年度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查清算工作,在工作中核查出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存在资质申报材料造假或项目造假等
问题。已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中有15家公司,因申报材料造假或项目造假等问题被取消备案资格。财政部和发改委在2012年第1号公告中进一步规定,第一、二、三、四批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1000吨标准煤/年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