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市场监管对我国碳市场建设发展过程中都有哪些借鉴意义?

2015-11-18 13:15 来源: 欧洲法视界

鉴于碳配额的特殊性 欧盟在碳现货交易规则设计上做出哪些安排?


此外,鉴于碳配额的特殊性,欧盟在碳现货交易规则设计上做出了如下三大安排。

1、部分履约企业参与者的豁免规则
作为碳现货市场参与者的重要成员之一,履约企业首要目的在于实现最基本的碳排放交易功能——售出因减排而多余的碳配额,或者因生产和减排之需而购入市场配额。欧盟为了保证这一部分企业能够充分的参与碳市场交易,既运用金融监管规则为其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同时又排他性的规定这些企业或参与者不受金融监管规则的严格约束,以降低其进入市场的门槛。企业只要符合使用自身账户、以减排为目的、非金融服务和非高频交易这四个条件,就可排除适用绝大部分金融监管规则。

2、其他规则的排除适用
欧盟新指令除了规定了豁免规则之外,还在《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当中规定以下四个监管规则是完全排除适用于碳排放交易的:《售股章程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透明性指令》(Transparency Directive)、《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令》(UCITS)和《金融担保指令》(Financial Collateral Directive)。

3、信息披露规则的特别适用
尽管如此,碳排放履约企业并不是完全豁免于金融监管,相反,在信息披露规则上,欧盟对履约企业有特殊的考虑。前文述及,履约企业享有许多便利,比如能够以较低的门槛进入到碳金融市场,可以参与碳配额的拍卖、现货交易和衍生品的交易。如果履约企业具有滥用市场行为的倾向,其在碳交易的信息收集上会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因此,欧盟《新市场滥用指令》规定,如果从事碳排放设施减排和航空业的履约企业达到指令设定的最小排放量,那么该履约企业以及关联企业就要披露相关减排信息。这一措施是为了防止大型减排企业运用自身的减排信息实施市场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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