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碳交易体系的启示
我国于2013年在7个城市开展
碳排放交易试点,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底出台了《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立全国性碳
市场建立的主要思路和管理体系,但在具体执行和操作层面仍有待细化和完善。挪威的实践对我国
碳交易体系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加强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纳入产业范围、配额分配办法、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违约处罚措施等内容,确保
碳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合理确定配额分配方式和科学的碳价形成机制。既能达到促进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实现
减排的目的,同时避免对企业造成过重负担,抑制企业发展活力;
三、建立统一交易平台,加强信息公开,提高交易透明度;
四、发展配套机制,在实行碳排放约束的同时采取鼓励措施促进排放企业通过加速创新、改进技术、研发和应用清洁能源实现减排。
[1]《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减排安排了三类灵活履约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
[2]指利用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并固定二氧化碳,如植树造林等。
[3]其主要内容是有减排任务的发达国家可以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设立能促使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该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可冲抵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一个核证减排量相当于1公吨二氧化碳当量。
[4]数据来源:挪威国家统计局,下同。
[5]碳泄漏指如果一个国家采取二氧化
碳减排措施,该国国内一些产品生产(尤其是高耗能产品)可能转移到其他未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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