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碳交易体系的建立
挪威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即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提上议事日程,1991年起征收二氧化碳税。1997年《京都议定书后》签署后,各缔约国为兑现各自承诺纷纷出台针对温室气体
减排的各项
政策。挪威政府也于2000年发布了气候政策白皮书,提出建立
碳排放交易体系,将之作为兑现京都议定书承诺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
挪威2005年颁布实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以下简称《交易法》),确立了以
市场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保
碳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该
法规定涉及能源生产、矿产冶炼、
钢铁锻造、
水泥、
陶瓷、
玻璃生产和
造纸等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企业必须纳入由政府监管的
排放权交易计划,由政府统一分配或购买排放配额。
配额的确定与分配。 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相同,《交易法》的实施同样划分为三个阶段,在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与第二阶段(2008年-2012年),政府为配额企业免费分配一部分排放配额,全国排放总量及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由议会确定,环保部门根据配额企业1998-2001年在生产过程和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排放情况核定分配到各个企业的具体数额,并通过挪威
碳交易注册系统分配至各企业账户。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法》规定仅陆上作业能够得到免费配额,作为挪威支柱产业的海上油气产业则不能得到免费配额。同时还规定,除将排放总额分配至企业外,国家将预留一部分排放配额用于支持应用碳捕捉技术的天然气发电厂和高效能热电联厂。
配额的使用。 每年3月1日前,配额企业需向环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排放报告,环保部门指定
第三方机构核对企业报告进行核查并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各个企业。每年5月1日前,配额企业需将经确认的上一年度已使用排放配额划转至指定账户进行清缴,若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其核准的排放额度,则需要从
碳金融市场中购买排放配额,或使用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
CDM)产生的减排量来冲抵超额部分。企业在第二阶段未使用完毕的排放配额可转移至第三阶段(2013-2020年)使用。
处罚措施。 若企业未能按时提交排放报告,环保部门将暂停其配额交易权并停止向其发放新的免费配额,虚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被强制处以罚款。企业未能按时清缴配额将被处以罚款。清缴数量不足,其超额排放量将被处以100欧元/吨的罚款,并向全社会予以公示。超额部分还将从下年的分配配额中扣除。除经济惩罚外,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交易管理。 《交易法》规定,设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注册系统作为碳交易的管理平台。配额企业需在该系统登记企业信息、配额持有、转让、交易以及清缴情况等内容。同时,配额企业及其他合法交易人可以在该系统下开设交易账户进行排放配额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