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借壳涉及的法律法规
(1)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实现借壳
新三板对参与定向发行的投资者做了相应限制,应当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第三条关于机构投资者的规定和第五条关于自然人投资者的规定;
(2)关于收购人取得股份后的转让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 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3)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是指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4)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