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C与巴黎协议如何挂钩尚难确定
关于“巴黎协议”的法律形式,目前多数人判断将是“核心协议+附件/缔约方决议”的形式。而谈判场上关于INDC的地位和法律性质也存在不同的争论。有缔约方认为核心协议就应该是以减缓为主要内容的INDC;有缔约方认为INDC应作为核心协议的附件,具有共同的法律效力,并定期评审和更新。这两种观点都将使INDC在未来的气候治理框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此外,也有缔约方认为INDC目前不具备各方谈判的基础,在各方原则立场尚未足够接近的情况下,INDC无法作为主要谈判要素成为“巴黎协议”的主要内容,而应该以缔约方决议,或者更为松散的形式存在,留待后续谈判进一步落实。
这种观点给关于INDC的争论,如厘清围绕INDC的气候公平和正义等原则性
问题留下了充分的空间,但是在操作上存在诸多障碍,很难在“巴黎协议”中达成具体的内容。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来看,INDC的谈判应该更加关注原则和立场问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减缓和适应行动的贡献中获得何种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将是未来谈判应关注的重点。如果无法得到具体的支持内容,起码应该在“巴黎协议”中获得相关谈判的授权,为后续谈判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