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INDC看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变化 差异化目标能否对准靶心?

2015-9-10 11:06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冯相昭 刘哲等

INDC对后2020年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影响几何?

INDC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UNFCCC的基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率先垂范。时至今日,发达国家的人均历史累计排放仍普遍高于500吨碳,而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数据从几吨碳到几十吨碳不等,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的历史责任没有改变。因此,关于INDC的形式和内容,发展中国家仍应以《公约》原则为指导,要求发达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的减缓和适应行动给予充分支持。

从目前几份发展中国家提交的INDC来看,对国家资助贡献的条件,即对发达国家所应给予支持的要求,阐述明显不足。这将给未来谈判带来困难,很容易使INDC成为发达国家曲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工具。

弥合INDC与2℃温升目标之间的差距将成为未来谈判难点

各国已达成普遍共识,认为全球温升在2050年前控制在2℃以内则能使人类社会在较大的概率水平上控制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风险和损失。2008年的“八国峰会”上,各国达成进一步共识,认为“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便可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全球温升不超过2℃目标,即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应至少在1990年基础上减排50%,其中发达国家至少减排80%。

而依据目前已经提交的31份INDC进行保守估算,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40%、挪威削减40%、俄罗斯削减25%~30%、日本约削减19%、美国约削减15%;加拿大、新西兰的排放量分别增加约6%和44%。可见,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承诺雄心不足,个别国家甚至出现大踏步倒退;非附件一国家的减排贡献亦与2℃目标的实现差距甚远。

未来的全球气候治理如何弥合2℃目标差距将成为工作难点。首先,这种“自下而上”的贡献方式没有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贡献性质和是否附加条件,同时也无法保障发达国家为实现2℃目标进行必要且充分的量化减排承诺。其次,这种贡献方式没有统一的计量方法,在核算其距离2℃目标差距时,在方法论方面尚未达成共识。第三,这种贡献最终以何种法律形式呈现,如何对各缔约方实施排放约束也没有明确,为其后续履约设下了障碍,各方需密切关注履约、核查、奖惩等环节的后续谈判,完善《公约》体系的透明度机制。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