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

2015-8-19 09:54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王金南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涵盖的核心内容和五大亮点

《办法》是迄今为止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和实施的第一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法规。《办法》总共有十九条,主要规定了《办法》适用的党政领导追责对象和范围、损害责任追究原则、4种领导干部类型下的25种追责情形、损害责任追究主要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结果运用等。根据《办法》,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督、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只要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要被追究责任。目前,《办法》规定的追责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二是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三是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的核心是追责,关键是问责。概括起来,《办法》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一是坚持党政同责。以往的责任追究和环保约谈主要是针对政府领导干部。《办法》将地方党委领导作为追责对象,是一个重大突破,体现了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共同担责,落实了两个主体权责一致的原则,抓住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要害。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生态文明和世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担当责任和勇气的高度体现。

二是坚持差别追责。《办法》在明确党政同责的基本原则下,又清晰了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党政领导干部4种类型,根据承担的不同责任实行不同追责情形下的差别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25种追责情形都是目前党政领导落实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责任中表现最突出的问题,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三是坚持联动追责。《办法》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晋升等制度的联动性。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纪律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关联给予了规定,起到追责的协同效应和示范效果。这次《办法》制定和实施的主体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这就充分体现了《办法》规定的联动追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即把追责落实到问责上,与党政领导干部升迁绝对挂钩。

四是坚持主体追责。《办法》规定了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如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纪律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应当追责而没有追责的,将追责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种规定强化了追责者的主体责任,避免了追责者有意串通保护被追责者的情形。不过,《办法》没有明确界定追责主体没有履行追责的程序。

五是坚持终身追责。《办法》明确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只要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损害的,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这样,将长期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履行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职责敲响警钟,使得领导干部不得有逃避追责的侥幸心理。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