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客观需要。生物多样性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基石。制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评价标准》,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的有力支撑。
二是强化生态保护修复统一监管的重要举措。本《标准》旨在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统筹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各项工作,落实我部“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职责。
三是体现我国在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中的责任担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标准体系、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评价长效机制,是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关键举措。当前,亟需对标“昆蒙框架”的全球目标,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本土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评价标准。《标准》不仅能评价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其评价结果还能服务于生物多样性国际履约工作。
《标准》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围绕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三方面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评价指标体系,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要求高度契合,有力支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二是评价指标突出实用性和准确性,既能够在顶层设计上引领和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又能够动态反映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状况和保护成效。三是评价方法借鉴国际上生物多样性评价常用的“红绿灯法”,对于好转的指标“亮绿灯”,稳定的指标“亮白灯”,一旦出现明显变差赋“红灯”,评价结果简单明了且职责清晰。
我们期望通过《标准》的修订和后续评价工作,牢牢把握生物多样性这个“牛鼻子”,全面提升自然生态保护监管水平,有力支撑美丽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