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节约资源的条件下如何实现碳排放总体下降?
这次征求意见的环保税法并未将呼声很高的碳税纳入应税范围。
王志轩:“费改税”对
电力行业本质上没有太大影响,不宜将现有排污费相加等额转为环境税。我国现行的做法是对达标排放的企业收取排污费,即对一个企业同时采用了强制性的排放标准要求与排污收费两种手段进行环境管理,其结果是在消耗了大量行政资源的同时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了行政和生产效率,这是极不合理的。
污染物集中控制是以改善整体环境质量为前提,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将分散的、难以处理或者处理成本高的单个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集中进行处理的方法。污染集中控制有利于采用最佳污染控制技术,有利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有利于通过布局和排放方式的调整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作用(如将电厂布局在远离城市的地区并利用合理的高烟囱排放),有利于统一规划、集约管理和环境监督。
如将大量散烧煤炭的污染源由电厂替代或进行热电联产,则会在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同时高效控制污染物;再比如,收集千家万户排污再进行集中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比众多的排污者单独兴建污染物处理设施要更有效、更经济且便于监管。但是,集中控制的前提是集中处理的污染设施要满足当地环境质量要求,对某些有毒有害污染源而言,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优于集中控制。
污染物集中控制的特点决定了这些污染源必然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如我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是世界最严,甚至超过了技术经济的支撑能力,对这些企业达标后排放的污染物还要再收税费,丝毫起不到刺激治理的作用,因为再治理的费用会远高于用全社会平均治理成本确定的税率,此时收税是“为收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