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规则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八条 能源消费权交易是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配额为依据,实行存量用能指标无偿使用、增量用能指标有偿购买。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征得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能源消费权指标交易基准价,也可以在交易基准价基础上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出售用能指标。市场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能源消费权指标交易基准价。
第二十条 未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批准的用能指标不得进行交易。项目用能指标应通过交易中心完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和出售用能指标。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指标优先在用能单位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范围内交易,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倾斜。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对用能指标进行适量储备,以保障涉及民生或重大经济结构调整项目用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