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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2015-5-29 22:39
来源: 唐山市发改委
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能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出让方和购买方。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能源节约或关停淘汰等措施后,经市
节能
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提供依法取得的可交易能源消费权指标的用能单位。购买方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下同)及以上用能单位所有新增用能项目,以及其他新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所有用煤项目(用煤指使用原煤、洗煤和煤制品)。实施能源消费权指标交易后,不免除交易主体应承担的节能法定义务。
第五条 能源消费权交易应当遵循
市场
经济规律,坚持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优化配置、自愿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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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页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
•
第 2 页 什么是能源消费权交易
•
第 3 页 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主体
•
第 4 页 唐山市发改委负责可交易能源消费指标的认定和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
第 5 页 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的配额管理
•
第 6 页 实行能源消费配额管理的范围
•
第 7 页 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配额由存量用能指标和增量用能指标构成
•
第 8 页 用能单位超年度配额指标用能的,超出部分电量按等价值核算并实行差别收费制度
•
第 9 页 唐山市能源消费权交易规则
•
第 10 页 鼓励和支持纳入能源消费配额管理的用能单位实施污染物深度治理和产品结构调整
•
第 11 页 能源消费指标来源
•
第 12 页 用能减量指标收回和回购程序
•
第 13 页 无偿取得用能增量指标程序
•
第 14 页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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