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参与PPP融资
1、发行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参与PPP。
直接参与是指信托公司直接以投资方的形式,或股权或债权,或股债结合模式参与特殊项目公司,即成为项目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间接参与是指信托公司为成为投资方的股东,即成为项目公司股东的股东(在约定时间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也可),再向投资方借贷或者直接给项目公司借贷。由于PPP通常要10-20年,信托计划的期限可能因此也需要10-20年,但可分期发行,缩短信托期限,因此将该基础设施信托计划做成基金化产品较为合适,同时需要在流动性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甚至在合适的时候可以让项目公司上市。
虽然PPP项目由于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因而收益率将低于现在市面上的信托产品,但信托公司若能在个别产业深耕细作,信托收益仍然有较大提升空间。
不过,与传统政信合作业务仅作为融资模式不同的是,PPP项下的项目收益更多是来自于项目的良好经营,信托公司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进入,都属于风险和利益共同承担的模式,不能将PPP项目公司做成名股实债的项目,因而信托公司需要参与项目公司的出资、招投标、工程建设和财务顾问等各个环节,需要招聘大量相关行业如污水治理行业、垃圾处理、公路建设行业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前期的研究与风险的论证、中期的治理与监管,这对信托公司将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2、担任PPP项目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
由于PPP项目具有明确特许经营权转让,一般来说PPP项目均投向基础设施,此类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及必要的政府补贴,这类项目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可担任PPP项目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
不过,PPP中涉及的经营权、收费权等新型财产权利,现有的法定登记制度尚不能涵盖;信托登记制度也存在缺失,基础资产是否能够做到真实转让与破产隔离,仍然是个疑问。同时,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基础性
问题均未有明确的答案。总体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较为复杂,而信托公司已经习惯了模式较为简单且收益较高的传统政信合作业务,如果要再做复杂且收益较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提前全方位布局。
3、在PPP项目债券项目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PPP项目融资担保信托。
2014年7月,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2014]10号),正式推出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引规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
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
通过PPP模式涉足基础建设领域的项目公司预计在未来也能通过发行项目收益票据的方式为其投资运营的项目进行融资,而信托计划则能够在PPP项目收益票据中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这一产品模式的设计中,信托公司既可以作为企业的财务顾问,帮助企业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方案,又可以作为承销商,包销或代销附担保公司债。同时也可作为债券发行人的受托人,接受债券发行人的委托,就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为企业债实施担保,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以企业债持有人为受益人。在该附担保公司债中,信托公司可以发挥受托人+投资银行的角色,最大的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
当然,在上述附担保公司债中,信托公司需要在项目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与项目公司中的政府、联合投资方建立较为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超越银行、券商等竞争对手。而且,若包销或代销附担保公司债,还需要大力发展信托公司自己的销售团队。
此外,关于对应担保权能否设立信托,日本、韩国等国家规定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相应规定,但中国现在并未有相关规定,因此担保权能否设立信托是个
难题,信托公司能否以非债权人的身份成为担保权人在法律上也略有争议。
总之,PPP不仅是一个融资安排,更是一种管理机制。在PPP项目中,信托公司只有与政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根据政府需求深耕细作,不仅提供上述三项业务,而且可以在深度合作的基础上打包设计,甚至还可对接土地信托、消费信托等新型业务,从而将PPP项目真正变成一块大蛋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