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参与PPP融资模式的设想

2015-4-6 21:31 来源: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 |作者: 刘光祥

PPP融资模式下信托参与的三个主要途径


二、PPP融资模式下信托参与的三个主要途径

政信合作业务由来已久,并有诸多变种。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限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BT的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之后政信合作业务以信托公司通过受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政府的BT债权、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受益权等模式变通进行。接着是"43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此种以信托公司通过受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政府的BT债权进行的政信合作模式难以为继。

不过,这是否意味着信托公司将无法再参与到城镇化基础设施的盛宴?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有名单内和名单外的差异。虽然"43号文"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但名单外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受到上述规定限制还未可知,在未明确禁止之前,根据法无禁止则可行的民事原则依旧具有可行性,即信托公司仍可通过受让名单外融资平台公司BT债权的模式进行政信合作。而且,"43号文"还规定,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即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仍可采用BT模式,通过信托融资,只是信托公司不能再单纯依靠财政隐性担保,而是要基于融资平台公司自身实力或基础项目自身现金流。

其次,在PPP融资模式下,信托公司仍有参与的途径。概括而言,从狭义PPP角度来说,信托参与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因为类似公共交通、水务、燃气之类的项目投资回收期都很长,超出信托产品的一般年限,而且这些项目的回报虽然稳定,但因为都关系民生而不会很高,也难以满足投资者对收益的需求。从广义PPP角度来说,即将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也包括进去,实际上类似于政信合作业务,信托公司仍有参与的机会。不过,信托公司以前做政信业务是看政府信用和政府财力为主,直接向融资平台提供周转性的贷款融资,但未来以PPP的形式运作后,就要转到看项目本身的风险为主;提供的也不仅是周转性的融资,而是还要参与对项目的管理来获取更高的回报。信托参与PPP的形式也并非只能是纯股权,更适合的方式还是债权或者夹层。

具体而言,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三个途径参与PPP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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