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碳盘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开发〔2014〕66号】 ...

2015-3-1 20:37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天津开发区企业编制碳盘查报告的申报流程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企业编制碳盘查报告
报告企业可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根据编制要求,组织开展碳排放核算及报告工作,编制完成企业碳盘查报告。
报告编制完成后,需委托经发改局认定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对企业碳盘查报告进行评估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碳盘查报告第三方核证
报告企业可自行委托经发改局认定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开展企业碳排放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
(三)报送碳盘查报告及审核意见或核证报告
报告企业应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向发改局进行申报,申报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开发区企业碳盘查项目审批表;
2.碳盘查报告(附第三方审核意见);
3.第三方核证报告(如企业碳盘查报告通过第三方核证);
4.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发改局按照《暂行规定》和《名录》的认定标准,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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