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1-6 13:54 来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关于配额清算(履约)


  五、关于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约责令整改期结束后,本市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碳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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