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4〕2794号
各有关单位:
2013年11月28日,本市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实现开市交易。在各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本市已顺利完成2013年度的碳排放权履约工作,成功构建起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制度,
碳交易市场有序运行,试点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报告报送、
第三方核查、配额核发、交易、履约等环节的相关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
本市所有报告单位(含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4版)》(见附件1)要求,核算本单位上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2月28日前通过“北京市
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网址为http://project.bjpc.gov.cn/tpf),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碳排放报告,报告单位(不含重点排放单位)同时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修改完善碳排放数据,并于3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重点排放单位除法人在本市注销外,原则上在试点期间不退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