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自2015年起,重点排放单位应从市发展改革委第三方
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
北京市
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4版)》(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4版)》(见附件3),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组织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确保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万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该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的报告单位(重点排放单位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经核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1万吨(含),则将该单位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