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 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诚信保证金制度
4.1.1 本所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诚信保证金制度是指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须按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
4.1.2 非履约机构诚信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2万元人民币。
4.1.3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要求将诚信保证金交纳至本所指定的专用账户。
4.1.4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其他交易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扣除部分或全部诚信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本所有权要求交易参与人赔偿全部损失。
4.1.5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申请注销资格的,经本所审核同意并无违规违约情况的,本所将原额无息退还诚信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