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全文细则

2014-12-12 22:51 来源: 北京环境交易所

北京碳市场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


  第五节 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
 
  4.5.1 本所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是指本所规定交易参与人可以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额。


  4.5.2 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配额持有量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最大持仓量限额。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年度配额量与100万吨之和。各履约机构参与人持有的年度配额总量为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之和。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100万吨。


  4.5.3 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限额标准可根据市场状况加以调整。


  4.5.4本所定期发布碳排放配额持仓量超过初始配额量与50万吨之和的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以及碳排放配额持仓量超过50万吨的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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