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全文细则

2014-12-12 22:51 来源: 北京环境交易所

北京碳市场风险警示制度


  第六节 风险警示制度
 
  4.6.1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通过交易参与人报告交易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化解风险。


  4.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相关情况。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


  (一)本所碳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交易参与人的交易量、交易资金或配额持有量异常;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所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本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4.6.3 本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或交易有较大风险的,可以对交易参与人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五章 附 则
 
  5.1 本所拥有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5.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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