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ETS 的MRV、履约和抵销机制

2014-11-14 21:29 来源: 中创碳投

为通过研究欧盟碳交易机制及中国碳交易试点的经验教训,帮助政策制定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高设计、实施统一的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的能力,英国繁荣战略项目基金(SPF)出资设立了“欧盟碳交易机制经验对中国适用性研究”项目,由中创碳投和全球立法者组织(The Global Legislators Organisation)中国办公室执行。中创碳投碳讯将为各位献上本研究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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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与核查 (MRV)

2003/87/EC号指令规定了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的原则。排放监测有两种方法:基于计算的方法和基于测量的方法。欧盟委员会为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设定了多个原则,并且为各个成员国执行监测和报告的过程提供了额外指南。报告排放情况时,需确保对各个实体造成的经济负担最小化。此外,根据EU ETS的指令,企业所报告的排放数据需要进行核查,由经主管部门授权的合格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在申请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同时,实体运营商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监测计划。该监测计划包括的信息有:该实体的基本信息、排放的计算方法描述或者测量方法描述、数据源等信息。监测计划需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提交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检查后批准其监测计划,以确保可信度。

履约和处罚

EU ETS所覆盖的实体运营商需要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上缴足够的碳单元(配额或抵消信用),以满足其在上一年度的实际碳排放。如图3所示,欧盟每年2月28日签发当年的配额,4月30日针对排放设施上一年度的实际排放进行履约,因此在对上一年度的排放进行履约时,可预借已发放的当年配额。对于未缴足的部分,欧盟规定其处罚由各参与国负责执行。

EU 配额发放及履约时间节点示意图

在EU ETS第一阶段(2005~2007年),违约的碳排放处罚为每吨碳排放40欧元。在第一阶段剩余的配额不能储存到下阶段使用,也不能提前借用之后的配额用于履约。

在EU ETS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违约的碳排放处罚为每吨碳排放100欧元,冗余配额可储存用于未来的合规使用。 

在EU ETS的第三个阶段(2013~2020年),欧盟设立了更加严格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过程,违约的碳排放处罚仍然为每吨碳排放1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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