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有哪些节能管理制度

2014-10-31 14:21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一是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使节能问责制的要求刚性化、法定化,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通过项目评估和节能评审,控制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投资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 

       三是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要制定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目录及实施办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四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对重点用能单位和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五是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能效标识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明确了能效标识的实施对象,要求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对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对应标未标、违规使用能效标识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六是节能表彰奖励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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