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4-2015年 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0-16 08:45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1﹒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省辖市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企业计量与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指标体系,完善能源、工业、农业、土地利用及林业、废弃物处理基础统计与调查,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统计数据发布以及数据使用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可靠、衔接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地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责任部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
2﹒加强运行监测。积极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加强省级能效平台运行管理,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千家企业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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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法规标准。继续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高耗能行业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十二五”期间共制定实施60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倒逼高耗能行业能效持续提升。编制能效指南,规范评审标准,充分发挥节能评估审查源头控制能耗过快增长的作用。加快出台《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年度报告制度。结合江苏实际,修订完善一批严于国家的污染排放地方标准。(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
4﹒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采取明确机构承担职责、增挂牌子、合署办公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到2015年,全省各县(市)全部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按下达的全省2014年节能监察执法计划,将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Y系列电机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开展专项监察,严厉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部门:省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七)落实目标责任。
1﹒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市)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任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
2﹒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要出台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低碳试点城市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3﹒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省各有关部门)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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