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国内碳交易试点火电企业排放边界都不同?

2014-9-30 11:1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电力生产的碳排放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等,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最大。基于这一特点,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试点仅要求量化二氧化碳排放。

       重庆不仅将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核算范围,还要求量化氧化亚氮排放量,要求电力生产企业将排放单位由吨氧化亚氮转化为吨二氧化碳当量,计入碳排放总量。但重庆对其他工业企业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却只要求核算二氧化碳排放量。

       深圳对所有控排行业均采用同一标准,要求全面核算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边界,但同时也规定,对某些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在技术上不可行,或量化成本高而收效不明显,或量化结果低于排除门槛的直接或间接温室气体源可以排除。由于指南对任何行业的排放源均未做出细化说明,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核算以及核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

       对温室气体GWP值的选取方面,深圳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工作组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年)的数据作为参考,重庆选取的氧化亚氮的GWP值则比较落后,为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1995年)的数据。

       除化石燃料燃烧的直接排放外,烟气碳酸盐或石灰石脱硫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也是发电企业的排放源之一。但考虑此类排放大约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量仅1%左右,北京、上海、重庆对此类排放未做出量化要求。而其余三个试点中,天津和广东明确规定了此类排放的计算方法。其中,工艺脱硫效率与二氧化碳排放量正相关,此因子广东默认为100%,天津则要求根据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年平均数据确定。

       虽然上述非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脱硫工艺二氧化碳排放占发电企业总排放量百分比很小(粗略估计两者之和不超过2%),此类排放的计算与否,对同一试点的发电企业来说,不存在差异对待,但对同一试点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及不同试点的发电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性。考虑到发电企业碳排放基数较大,对于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控排企业来说,如制造业、公共建筑、餐饮和其他服务行业等,此排放量可能已经超过上述行业可以忽略不计的数量水平。

       因此,排放源识别的全面程度、细化水平、相关因子选择的科学性,以及忽略或豁免特定排放源的界定标准和尺度大小,仍需逐步改进和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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