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端的思考:从山西燃煤发电、河北产钢,看一个地区的碳权
这个议题我们思考了很久。前些时去
山西去看燃煤发电;再之前去参加联合国环境大会的时候看到内罗毕当地的一个燃煤电厂建设等等的
问题,有不同的观点在碰撞。
从国际上来说,常常是从生产端在思考问题。比如从能源的生产来说,要求能源企业的减碳、不许
碳排放了;从产业运作来说,讲究一个企业的单位产值的碳
排放权;之后还有关于碳排放权的交易;…… 这些,都是在生产端的思考。
然而,我们就在思考:山西的电厂,它发的电,不光是为山西使用,它还要用于输出到外省市去使用;外省市使用它的电的那些使用机构和人员,最后山西,落得有多少“碳权利”?你如果“碳权利”不够了,你能不能再发电?不许你发电了,再去外省继续发电,但是你有当地的煤炭的资源,
运输到外省去发电,煤炭的运输的带来的碳排放的增加,后果就是,会带来总体上的碳排放的增加。
这个问题,进一步的促进我们去思考:一个地区的碳权。它包括了哪些核心的碳权?一个企业的碳权包括哪些?在我们未来作为地区进行碳权的核定、交易、分配、规划等等的工作上,怎么来确定它们的额度和指标?这是很重要的。
我们认为,应该以地区消耗的能源来算地区的碳;而不是它的生产。它生产的给了外省,那么就不应该算它的地区的碳耗量。
除了能源之外,产品又如何?比如,
河北生产的
钢铁。如果河北生产的钢铁如果被本省用了,碳耗量自然应该算在本省的头上。但是,如果它是本省的碳消耗、产品最终被外省用了,那么,它就应该是外省的
碳指标。它的本省的碳权之中,不包括这一些。这是一个基本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