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碳交易难以实现“30•60”目标,开征碳税应为重要选项

2021-4-9 10:23 来源: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我国现阶段研究开征碳税既有必要也可行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大碳价格机制的调控以减少化石能源消费是根本。新形势下,我国仅以碳交易一种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碳减排的所有问题。现阶段,应在明确合理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之下,既有效发挥碳交易的减排作用,也考虑将碳税作为政策选项之一,两者并行发挥调控作用。

(一)仅靠碳交易一种政策手段难以实现“30·60”目标

我国自2011年起先后在七个省市实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7年底明确在发电行业率先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2021年全国碳市场将正式启动运行。随着碳交易推向全国,将对国内碳减排目标实现发挥更大作用。但受覆盖面和调控范围限制、碳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构建难度大、市场失灵等因素影响,全面运行的全国碳市场也只能覆盖我国50%的碳排放量,国内的碳交易价格远低于IPCC和碳信息披露项目(CDP)对实现《巴黎协定》目标的碳价预测。

在“30·60”目标实现难度远超早期碳排放强度目标,以及我国要以低于欧洲等国家30年时间来实现碳中和的情况下,面对更为紧迫和更大的碳减排压力,仅以碳交易一种手段难以有效保证目标实现,需要通过与碳税这一政策手段并行实施来加大碳减排调控力度。

(二)碳税和碳交易并行有利于扬长避短,促进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特定时期上,政府对于两种政策手段的选择上可能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但考虑到现实中碳减排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碳减排政策的相对有效性,为了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全面实现碳减排目标,有必要充分认识到碳交易和碳税可以并行,二者的协调配合能够发挥更大的调控作用。

无论从理论分析还是从国际社会政策选择的倾向看,碳税与碳交易都是可以同时运用、共存并立的。理论上,两者应为互补关系,这种互补性主要表现在两者的调控范围和价格支撑上。因此,基于市场机制较不完善的现实以及开征碳税的独特优势,我国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运用碳交易与碳税这两种碳减排政策手段,构建二者的协调配合机制,来实现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减排承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

(三)并行实施碳交易和碳税已成为国际碳减排政策趋势

碳交易和碳税作为碳价格机制,已在全球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积极的应用。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的统计,全球已有超过46个国家和32个地区实施或计划实施61项碳定价政策,其中31个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30个为碳税机制,覆盖了22%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

同时,已有英国、法国、日本、加拿大等15个国家和地区同时实施碳税与碳交易两种政策手段。其中,部分国家因碳市场价格偏低或扩大调控范围需要设置固定碳价和提高碳价,部分国家在碳减排政策实施初期就区分不同碳源分别实施碳税和碳交易,其动因都是源于单一实施一种政策手段难以实现本国的碳减排目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同时实施碳交易和碳税的国家,大多也是已宣布碳中和目标的国家。

(四)运用碳税政策有助于实现碳减排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红利”

根据相关研究,我国如果实现2℃目标导向转型路径,2020-2050年能源系统需要新增投资约为100万亿元;如果实现1.5℃的目标导向,投资约为138万亿元。在我国经济下行和财政收入减速的背景下,加大对碳减排的投入需充分考虑财政的可持续性问题。而碳税在提高碳排放价格或成本的同时,能够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通过碳税来适当筹集碳减排资金是减轻财政压力的可能途径。例如,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现状与趋势》的统计,全球2019年筹集了450亿美元的碳价格收入。而根据OECD对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税负的国际比较,我国在提高化石燃料税负上尚具有一定的空间。因此,与减税降费结合起来实施碳税改革,不仅可保持宏观税负稳定和减少增税阻力,也有助于实现碳减排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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