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判执法决定质量?
考虑到现实中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能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以单一指标评判执法决定质量,可能有失偏颇,还需要结合其他两个要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是行政争议解决情况,即行政争议案件的解决结果,包括维持、改变、撤销行政执法决定的比例。行政争议决定的维持、改变、撤销等情形,可以相应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等,从而进一步反映执法决定质量情况。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为例。本案中,由于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取样记录或取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取样程序的合法性,故法院认定,儋州环保局根据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153号监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法撤销了处罚决定。
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直观反映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对于推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包括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自愿履行和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数量和占比。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一方面反映的是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积极性。
2017年,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曾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此案件的突出
问题之一,即部分企业对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决定长期未执行。而且在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过程中,以文件落实整改的现象严重,忽视行政执法决定执行的情况普遍存在。
尽管祁连山环境污染问题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最终得以解决,相关责任人也已得到严肃处理,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执法决定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可能造成的风险和潜在损失难以估量。
而且,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环境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实际上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对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是严格环境执法、彰显“零容忍”态度决心和力度的具体体现,对于领导干部考核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执法质量评估中,对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予以重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