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3个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2018-12-26 09:42 来源: 能源局节能处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审核机构,是指能够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及企业能源消费量开展审核工作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核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征选

  第五条(机构征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第三方审核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技术评审,经公示后发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

  第六条(机构变更)审核机构当发生其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的条件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

  第七条(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通过审核报告复查、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用能企业反馈等方式对审核机构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适时调整审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审核工作要求)审核机构应按照用能权确权技术规范及能源消费核查指南等技术规范,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审核员实施审核,并确保审核报告的客观、真实、准确。

  第九条(审核报告内部技术评审要求)审核机构应确保由不同于审核组成员的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人员,对审核报告进行内部技术评审。

  第十条(公正性和利益冲突)审核机构应公正、独立、客观地开展审核活动,避免在其审核工作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

  (一)审核机构不应将审核流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外包;

  (二)审核机构应避免与受审核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五年内互聘过管理人员等;

  (三)审核机构应避免为受审核方提供过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服务,如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四)审核机构不应使用具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审核员,如在过去三年内为受审核方提供过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及审核人员管理)审核机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人员管理程序,确保审核人员的能力和数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保密要求)审核机构应建立并实施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并覆盖审核机构的人员和活动,确保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审核数据和审核过程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信息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审核结果异议处理)受审核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五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投诉或举报第三方审核机构或审核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限期整改及资格取消)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审核机构资格:

  (一)经认定审核报告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出具虚假、不实的审核报告;

  (三)未遵守公正性,提供具有利益冲突的服务;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严重失信处理)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取消其审核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依法处罚)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且给受审核方造成损失的;

  (二)接受任何有可能影响审核行为的商业贿赂行为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交易主体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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