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3个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2018-12-26 09:42 来源: 能源局节能处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权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科学合理地确定用能权,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进行的审核与确权。

  三、术语和定义

  (一)用能权

  用能权是指用能单位依法取得,在一定时期内可消费、支配能源量的权利。

  (二)用能权确权

  用能权确权是指经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对用能单位出让的用能量进行审核与核定的过程。

  四、基本原则

  确权活动应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五、确权程序

  (一)委托审核机构

  节能主管部门应依法委托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确权工作,并在工作开展前与审核机构签订审核协议。

  (二)审核准备

  审核机构应根据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核委托要求,确定具有专业背景和技术能力的人员成立两人以上审核组,并指定一名审核组长。审核组应按照审核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审核规则,并与受审核方建立初步联系。

  (三)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组应及时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方式、审核活动安排、审核组组成及分工等内容。如果审核过程中涉及抽样审核,应在审核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

  (四)文件审核

  审核组对受审核方提交的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项目或者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文件审核意见。

  (五)现场审核

  1、召开审核会

  审核方介绍审核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受审核方介绍需确权的用能量情况。

  2、现场审核实施

  (1)观察生产作业活动,查看审核范围内的主要用能设施、用能品种及生产工艺流程等。

  (2)检查相关计量器具,包括计量器具的安装、维护、校准、精度等。

  (3)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包括受审核项目相关的能源消费台账、财务明细、企业能耗统计报表等。

  3、审核质量保证方法

  为保障工作质量,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数据收集等现场审核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方法:

  (1)多角度取证法: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

  (2)交叉检查法:如果存在多种确定用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

  (3)外部评价法: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4、形成一致结论

  现场审核实施后审核组应将在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提交给受审核方,主要包括受审核项目的边界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资料不完整、数据获取方式不准确、数据有缺失等。受审核方应现场作出解释和纠正,就不符合项的内容与审核组形成一致结论。

  (六)审核报告编制

  审核组应根据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的结果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按照审核项目的类型,分为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审核报告和节能量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包括审核事项说明、受审核项目基本情况、审核过程、审核方法、审核发现以及审核结论等内容。

  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审核报告主要是对项目实际淘汰和压减的产能和效果值(即年腾出的用能量)等情况进行报告。

  节能量审核报告主要是对节能项目实施前后年综合能耗、年产品产量、年单位产品能耗以及项目年节能量等情况进行报告。

  (七)内部技术评审

  审核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前,审核机构内部应组织开展独立于审核组成员的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审核报告中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审核方法的合理性、数据来源的准确性等以及审核报告的真实性,避免出现技术错误。

  (八)审核报告提交

  审核报告由审核工作负责人、审核组长、技术评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核机构公章后方可提交。审核机构应严格按照节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对节能主管部门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及时修正和补充。

  (九)归档和保存。

  审核机构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对审核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佐证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形成审核工作文档,以备节能主管部门查阅或者复核。

  六、其他规定

  (一)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相关行业确权技术规范和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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