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排污权交易对比
来自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的胡闰助理研究员与参会人员分享了中美在实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国家
政策、法律基础、交易模式、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异同,得出美国排污交易对中国的启示。并通过研究美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优秀经验,总结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即今后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并进一步发挥
市场化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下是相关对比内容:
类型美国中国法律基础法制相对完善,《清洁空气法》及具有很强法律效力的交易规则,成为美国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暂无政策规定补偿政策、泡泡政策等,为美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立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且大部分最终也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并保留至今中国的排污权交易早期是以各地实践的案例形式存在,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政策体系交易模式美国排污权交易体系形成三种模式:排污削减信用交易、总量控制型排污权交易和非连续排污削减交易 中国的排污权交易主要有两种:以政府为主导的一级市场和以企业为主导的二级市场 监测体系美国的控制企业大部分安装了先进的在线连续监测设备,并且与环保部门连成网络 我国目前的环境监测网络已基本建成,大部分行业对排污源的连续监测相对较少,排污实际状况难掌握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助理研究员胡闰介绍中美排污权交易工作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环保技术国际交流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