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市场交易规则分析及完善路径》行业分析报告发布

2018-5-9 17:12 来源: 易碳家

我国碳交易规则比较与分析


本节以交易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产品、碳金融衍生工具、碳配额总量结构、配额初始分配机制、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机制等层面为切入点,对目前的国内九家碳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详尽的比较研究与分析,以从中发现和认识我国碳市场目前交易规则的缺陷及弊病,并希望为建立与完善全国碳市场寻求策略与路径。各交易所规则的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表1:我国碳排放交易所规则比较

  深圳 上海 北京 广州 天津 重庆 湖北 四川 福建
交易参与主体 交易会员、通过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或自然人 自营类会员、综合类会员 履约机构、非履约机构、个人 广碳所会员或委托广碳所会员参与交易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机构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前,须向交易所申请取得相应席位和交易权,成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人。 纳入重庆市配额管理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可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从事碳排放交易活动。 市场参与人须为本中心会员,包括:国内外机构、企业、
组织和个人(第三方核证机构与结算银行除外),均可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会员,包括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
重点排放单位直接成为机构会员。
交易业务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交易类会员(综合会员、自营会员和公益会员)和非交易类会员
交易方式 电子竞价、定价点选、大宗交易 挂牌交易、协议转让
公开交易、协议转让
挂牌点选、协议转让 拍卖交易、协议交易 协议转让 协商议价转让、定价转让 定价点选、电子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挂牌点选、协议转、单向竞价、定价转让
交易产品 SZA、CCER SHEA、CCER BEA、CCER、林业碳汇节能项目碳减排 GDEA、CCER TJEA、CCER CQEA、CCER HBEA、CCER SCEA、CCER FJEA、CCER、FFCER
碳金融工具 碳债券、
碳减排项目投资基金
配额远期
借碳交易
CCER质押
碳配额场外期权
结构化产品
碳配额远期
配额抵押融资
法人账户透支
    碳配额托管
碳排放权现货远期
  碳配额融资抵押
碳配额约定回购
配额总量结构 预分配配额、调整分配配额、新进入配额、拍卖的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 纳入的配额管理单位配额、新增项目或企业配额 设施配额、新增配额、配额调整量
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储备配额 基本配额、调整配额和新增设施配额   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政府预留配额   由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市场调节配额三部分组成
配额初始分配机制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
2.分配方法:
变通的BM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1.取得方式:未公布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
2.分配方法:分配基数+配额调整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
2.分配方法:GF与BM相结合BM
  1.取得方式:无偿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CCER抵消机制                          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
管控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超过该年度企业通过分配取得的配额的5%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CCER抵消其排放量,比例限制为不得高于其当年排放配额的5% 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 纳入碳排放交易的企业使用CCER抵消量不得超过其、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 纳入企业利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审定排放量的8% 控排企业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比例不得超过初始配额的10%   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备案的减排量总量不得高于其当年经确认的排放量的10%。

根据上述规则比较,对目前我国交易所规则涵盖的主要内容,归纳分析如下:

1、交易主体:目前国内九家碳交易机构碳市场交易主体均包括交易会员/自营会员(主要是重点排放单位)和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对于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天津碳市场设置的门槛最高,除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资控股企业且全国营业网点不少于20家外,综合类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纪类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深圳市场设置的门槛则最低,对于综合类/经纪类会员均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对于自愿参与碳交易的参与人或其他自营类机构,北京市碳市场设置的门槛最高,注册资金要在300万以上。会员类型包括机构或自然人。其中,对于自然人,北京碳市场要求亦最高,不仅要求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还对交易人户籍做出了一系列限制。其他碳交易机构(重庆除外,要求个人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上)均对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作要求。

2、交易产品:目前碳交易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故各机构的碳交易产品主要以现货交易为主,仅限于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碳金融工具。

1)碳排放配额: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的基础上,省级发改委免费或有偿分配给排放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即为“碳排放配额”,也就是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量由省级发改委自行监测、报告,以及第三方核查,来确定该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排放单位根据其经核查认定的碳排放量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如果经确认的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的部分,排放单位需要向有剩余额度的企业购买,多余部分可以出售,也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按照各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如果排放单位未能按时完成配额清缴义务,省级发改委将施予罚款等行政处罚、通报公布违法行为或取消该单位的政策支持待遇等。

2)核证自愿减排量:即所谓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减排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各试点地区交易规则,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CCER 作为碳交易市场的补充机制,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碳资产,可作为国内碳交易试点内控排企业的履约用途;也可以作为企业和个人的自愿减排用途。企业或者个人通过自愿购买碳减排量以减少碳足迹、培养低碳理念,同时帮助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碳配额的分配和履约基本上属于强制性减排措施,而开发和管理核证自愿减排量则属于自愿减排。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CCER的生成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业主按方法学准备项目设计文件(PDD)和申请材料;

(2)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开展项目审定;

(3)国家发改委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准备案;

(4)业主按照设计文件开展工作,按方法学要求进行监测;

(5)产生减排量后,委托经备案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开展减排量核证;

(6)国家发改委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减排量备案签发。

一个CCER项目从开发到最终减排量备案,最短需要8个月,从已经完成的项目来看,一般都在10个月以上。

3、碳金融工具:结合当前对碳市场的探索,目前碳金融工具主要分为交易类、融资类、投资类以及保险工具等。依托碳配额及项目减排量两种基础碳资产进行各类碳金融工具的开发,可以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有效地管理碳资产。此外,通过多样化的交易方式亦可以提高市场流动性,对冲未来价格波动风险,实现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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