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涛: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与征收碳税的必要性

2017-4-12 10:27 来源: 新华网

征收碳税的必要性


碳排放权交易之外,国外也广泛运用碳税去应对气候变化,并取得积极成效。在国家全面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同时,也计划启动碳税立法相关工作。将碳税作为碳排放交易的必要补充,可以克服碳排放交易存在的相关问题,更好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1、碳排放交易存在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具有诸多优点,但是也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如下:

(1)总量难以确定。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确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但是,当我国经济进入经济新常态后,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不少企业已经关闭、停产或减产,确定合理的减排总量目标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

(2)可能有失公平。在初始阶段,配额往往免费分配给排放者,而购买配额者则需要付费,可能会存在权利配置不均的问题。

(3)可能导致集中排放。那些呈区域性分布的治理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在购买到配额后,该区域内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会激增,从而出现集中排放问题。

(4)存在技术难度。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往往与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信息公开、交易结算等制度联系在一起,而这些制度的构建往往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撑,但现有技术却很难达到要求。

(5)推动技术进步能力不足。在排放权交易体制中,配额出售方的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但是,买方也是必不可少的交易主体,他们的治理技术通常比较落后,在配额成本低于治理成本的情况下,买方改进治理技术的意愿不大。

2、碳税是碳排放交易的必要补充

在国际上,加拿大、美国等国都在同时运用碳税及排放权交易两种制度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两种制度的互补性也在实践中得以体现,主要如下:

(1)覆盖面。碳税可以规制到所有消费化石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其覆盖面较宽。比较而言,排放权交易的主体相对单一,多为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往往被排除在外。

(2)稳定性。碳税比较稳定,它对能源产品价格的影响可以预期。与之不同,在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由于存在供需关系问题,排放指标的交易价格会经常波动,缺乏可预期性。

(3)经济性。在现有的税收征管体制下,依靠税务机关和环保机关的合作,就能保证碳税的顺利征收,所花费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而排放权交易则涉及到排放总量核算、配额分配、交易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等,额外花费较多。

(4)公益性。碳税作为中立性税收,税收所得往往以减免相关税收减免或补贴等方式返还给纳税人,公益性较强。而排放权交易所得往往作为企业的利润,不会在社会上进行再次分配。

(5)环保性。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是总量控制,所要实现的环保效果比较明确。然而,碳税征收的基础是一个抽象的宏观引导,所要达到的环保效果相对模糊。

(6)利他性。在碳税征收中,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义务人征税,纳税人之间不存在互助关系,利他性不明显。比较而言,在排放权交易中,原始配额的持有者,通常是潜在的排放权交易方,买卖双方都能在交易中受益,通过配额转让,卖方获得了经济利益,而买方则减少了污染治理成本。

(7)权力寻租。碳税的实施以税务机关为主导,会存在权力寻租问题。排放权交易以市场为主导,通常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8)接受程度。征收碳税,直接增加了化石燃料的价格,在税负较重的现状下,民众对征收碳税的热情不高。比较而言,排放权交易对相关产品价格的影响比较“模糊”,民众对该制度的认可度相对较高。

简言之,在我国实施排放权交易的同时,通过开征碳税,可以弥补碳排放交易存在的一些不足,更好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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