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的经验
气候治理最大的特点在于主体多元化及背后的利益多元化。因此,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是推动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所在。以美国为首的某些发达国家虽背负气候变暖的历史责任,但囿于
节能减排对经济发展的阻碍,相比因减排成本较低而积极主动的欧盟而言,历来抵触实质性减排。中东的石油大国出于维护石油产业的考虑,也反对实质性减排。而在海平面上升的威胁之下,欠发达国家中的岛国却一直强烈要求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以确保国家安全。在这样的背景下,平衡多元利益诉求尤为重要。全球气候治理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体系化规则建设有序引导气候治理。在国际层面,气候治理规则因《公约》而起,随《京都议定书》而兴,至《巴黎协定》而盛,它们的生效标志着气候治理规则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包括二十国集团(G20)、金砖五国、气候与清洁空气联盟(CCAC)在内的国际组织纷纷达成共识、加强合作,气候治理领域已逐步形成了以《公约》为主,其他小多边、双边、区域、地方等机制百花齐放的局面。在国家层面,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应对行动和机制纳入自身法律和
政策体系当中。2015年6月发布的《全球气候
法规研究报告》显示,75个国家和欧盟已制定立法或政策框架来减缓气候变化。体系化的治理规则已成为各国共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有力保障。
国家自主贡献(INDC)减排模式灵活推进气候治理。2013年的华沙大会要求各缔约方启动2020年后的自主贡献预案。《巴黎协定》则明确要求建立国家自主贡献机制,即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国情、能力和发展阶段来提出各自的自主贡献目标,调整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和方法。与 《京都协定书》“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模式不同,国家自主贡献模式是“自下而上”地确定各国减排责任。除此之外,发达国家仍需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适应气候变化,从而避免了某些发达国家利用自主贡献而逃避减排责任的情形。如此安排不仅有助于鼓励所有国家采取相应行动,也有利于各缔约方订立切实可行的目标,有效履行其减排承诺。这样极具灵活性和包容性的做法充分考虑了各国的承受能力,促进新型动态减排分配机制和科学监督机制的形成,既尊重国家差异,又强化了所有国家的共同行动,充分反映出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的统一认识与积极意志。
碳排放交易制度有效助力气候治理。多元利益冲突意味着不减排是最符合各国自身利益的选择。作为打破这种 “囚徒困境”的有效政策工具,国别间碳排放交易制度应运而生。1997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订立,碳
排放权正式成为国际商品并可通过
市场进行流动与配置。该制度对大气进行了产权界定,通过控制市场上可排放的总量,为全球排放设定许可并依照一定标准在世界各国进行分配,确保 “获益者担责”,以有效规制碳排放,实现全球减排目标。这一机制一方面为超量排放设立成本,鼓励
节能减排,另一方面灵活调整各国之间的排放配额,让碳排放较多的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治理经费,是市场机制有效推动全球减排的典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