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债券发行经验和创新建议

2016-6-29 10:59 来源: IdeaCarbon |作者: 谭建生,麦永冠

新形势下加快碳债券创新发展的建议


尽管碳债券市场发展遇到一些暂时困难,但也面临新机遇。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战略决策 [③] 。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绿色金融债公告([2015]第39号公告),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拟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上市公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指引,以及拟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绿色公司债指引,也都在准备之中。这些已出台和将要出台的政策,无疑将对推动市场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④] 。在碳债券等绿色金融已被置于政策优先地位的机遇下,针对上述碳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建立清洁能源成本分摊机制

清洁能源带来的正外部性是全社会的,清洁能源发展正为世界绿色发展做出贡献。2016年3月16日,国际能源署发布2015年碳排放初步数据,显示在全球经济增速高于3%的前提下,全球与能源有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321亿吨,与前一年基本持平。这主要得益于中国和发达国家更多使用绿色能源,2015年新增发电的90%来自可再生能源,仅风能就占到一半以上。

全球经济更多使用清洁能源获得了绿色发展,这一正外部性全球共同受益,相应的,清洁能源供给成本也应由全球共同承担。正因如此,应对气候变化才会有全球一致的行动,才会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提供减排资金的清洁发展机制。全球范围内如此,国内同样如此。尤其是当前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价格处于历史性低位,如果全社会不能共担清洁能源发展成本,单靠清洁发电企业收取少量的度电补贴,就会出现前述的“去风、弃光、放水、限核”现象,对投资者而言,碳债券自然缺乏吸引力。事实上,越是在用电需求低迷时期,越是要坚持发展清洁能源,抓住目前并购重组难得时机,大力推进能源结构转换。

(二)切实落实清洁能源支持措施

要在战略上建立清洁能源成本的全社会分摊机制,关键是政策上要切实落实清洁能源的支持措施,越是在市场低迷时期,相关政府补贴越要按时足额兑付,保证国家信用,维持清洁能源企业正常运营。在当前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市场流动性较为宽松、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可考虑发行“碳国债”补充电价补贴资金或用于国家碳储备收储,也可对企业发行碳债券提供贴息、担保等增信措施;同时可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提前出售碳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持有并交易,为碳交易市场注入各种金融资源。

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碳债券,可考虑降低银行持有绿色债券对银行资本的占用系数,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银行投资碳债券越多,资本利润率(ROE)就越高。

以上政策既可单独使用,更可以组合使用。组合使用的核心,是将以财税政策为核心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内嵌于多种金融工具的应用,从而使企业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足够的激励从事绿色金融;而财税等政策支持的资金来源或产生的政府收入预期损失,理论上应来自于污染排放者,即污染排放者需支付更多成本,这就要求对污染排放者征税或运用市场机制发现碳排放价格,即通过建立和完善碳市场排放权正确定价。

(三)简化程序并标准化设置碳债券发行流程

碳债券的发行流程串联的多,部门审批流程应经过“流程再造”,减少“前置审批”、“串联审批”等的低效制度。建议以有关部门已出台或拟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为契机,对碳债券发行过程的节点进行标准化设置,精炼发行条件,扩大发行企业范围,明确发行中间人资格,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订立和完善。

(四)继续探索创新碳债券形式

碳债券作为金融市场和碳资产相结合的复合金融产品,国际上已有诸多创新。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迅速发展,2015年累计发行各类债券22.3万亿,同比增长87.5%;与此同时,作为碳债券发行保证的碳资产市场也有一定发展。无论是债券市场还是碳资产市场发展,以及前述有关部门已出台或拟出台的一系列发展绿色债券、绿色金融的政策,都使碳债券的创新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具体创新建议包括:

一是丰富发行主体和发行方式,促进全社会共担低碳经济发展成本。碳债券或绿色债券发行人既可包括清洁能源企业,也可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既可包括企业或金融机构,也可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方式上,既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批发方式发行,也可借助债券柜台市场尝试零售式发行。通过丰富发行主体和方式,吸引包括个人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碳市场投资,促进全社会共享低碳发展好处、共担低碳成本责任。

二是构造附加碳资产远期交付或行权的期货、期权产品,有效管理碳债券风险。可考虑在发行碳债券时,附加在未来特定时点交付的碳资产的远期合约或期权,标的资产可包括碳排放权、低碳项目收益权或低碳项目债转股权利等。这类产品一方面可降低债券发行人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债券持有人可能凭借持有的远期合约或期权获得更多收益。

三是发行外汇产品,拓展清洁能源国际市场空间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清洁能源项目国际化程度较高,投资人、债权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可能是外国人或企业,项目地点也可能在国外,形成跨国合作。不仅如此,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以及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SDR)的背景下,创新国际化的碳债券产品具有重要意义。就当下而言,海外市场利率水平明显低于内地,海外发债对降低融资成本也有意义。

具体操作上,既可在海外市场发行外币碳债券,也可尝试发行“人民币+外币”双币债。前者已有成功尝试,如2015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外发行了中国第一张绿色企业债券,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中国首张海外绿色金融债。双币债发行可考虑票面以人民币标记本息(记价)但以外币交款,债券到期还本付息仍以人民币结算。计算本息的基数有两种选择:一是以发行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汇率,票面人民币本金对应的外币作本金基数,计算各期利息及最终本金,以还本付息日人民币中间价计算对应的人民币进行支付。二是以发行日票面人民币本金作基数,以票面利率计算各期本息,人民币结算。

第一种模式降低了债券持有人的汇率风险,债券持有人还得到了人民币现汇便利,增加了发行吸引力。另一方面发行人可在发行后购买人民币与该外币的汇率金融产品对冲汇率风险。第二种方式则简化发行和支付,使用固定期限固定利率还本付息,全部以人民币结算,汇率风险转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发行人的收益保障更为稳定。两种方式都可实现人民币以接受投资形式输出,补充人民币加入SDR后的国际储备,在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同时筹集低成本外汇资金;同时有利于促进我国对美国、欧洲及大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值得认真研究尝试。

(文章出版源:开放导报 作者:谭建生,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麦永冠 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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