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欧盟MRV机制

2016-3-22 11:18 来源: MARIC情报站 |作者: 刘方琦/陈哲人

2014年12月17日,欧盟理事会宣布达成一项关于“航运业CO2排放检测、报告和核实机制”(EU Regulation for Monitoring,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System)的政治协议,从2018年起将对停靠欧盟港口的5000 GT以上的船舶进行碳排放监测,引起了包括欧共体船东协会在内的航运主体的担忧。由于这份MRV规则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欧盟在多份文件中称其为MRV机制(mechanism),以下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1  背景

欧盟一直是环境保护的先驱者,对各种绿色航运技术的开发意识和热情远超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发展也都处于世界前列。而欧洲环境署对航运业一直抱有不满,称其是“目前最不受管制的空气污染来源之一”。欧盟对国际海事组织(IMO)在航运减排方面的努力也不满意,即便IMO在2011年引入了能效设计指数(EEDI),从2013年起对特定船舶实行最低能效标准,欧盟环保部门依旧认为这一减排措施力度不够,因为EEDI指数无法覆盖现有的所有船舶营运。

200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通过的“巴黎行动计划”提出,缔约国所做的减排行动应当可检测(Measurable)、可报告(Reportable)和可核实(Verifable)的“三可”(MRV)概念。此后,欧盟、美国等都向IMO提出了建立国际海运MRV的建议,但由于IMO出台一份全球有效适用的国际方案,需要综合评价,并通过多次会议讨论,耗费时间较长。于是,欧盟率先推进了欧盟MRV机制,以期加快IMO的谈判进程,促进全球绿色航运建设。

2  主要内容

欧盟MRV机制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适用范围为5000 GT以上、在欧盟成员国所辖港口进行装卸货或上下乘客的船舶,不包括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渔船、原始木质船、不使用化学燃料推进的船舶和非商业用途的政府公务船。

根据MRV机制要求,航运企业需(1)为船舶制定监测计划,(2)对船舶单航次和全年的油耗、CO2排放量等数据进行监测。(3)报告期结束前向欧盟委员会和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交排放报告及监测计划,交由经认证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发放符合证明。(4)船舶需随船携带符合证明以备检验。欧盟将建立航运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每年向IMO等国际机构和公众发布一份航运排放报告,以船舶吨位、类型和活动等为基础评估船舶排放和能效;每两年评估一次航运界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包括CO2以外其他气体的排放和产生的影响。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欧盟将采取惩罚措施,超过1个以上报告期不执行该规则的船舶将被驱逐出欧盟港口或被拒绝挂靠。

欧盟MRV机制内容整理
表1  欧盟MRV机制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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